索引號 | 640522010/2022-00256 | 文號 | 海政辦發〔2022〕40號 | 生成日期 | 2022-07-04 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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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海原縣農業農村局 | 責任部門 | 海原縣農業農村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海城街道辦,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海原縣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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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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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縣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經營權
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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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穩妥推進我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土地資源向資產和資本轉化,撬動社會資本支持農業農村發展,開辟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渠道,實現農村資源效益最大化,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推動農村經濟繁榮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自治區農牧廳《關于進一步細化明確2016年農業農村改革重點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寧農(經)發〔2016〕2號)及《海原縣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海黨辦發〔2021〕23號)等精神,結合海原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歷次全會精神和全國全區農業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為著力點,積極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有效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滿足多層次、多元化的“三農”金融服務需求,實現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為海原縣農業現代化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二、目標任務
盤活農村土地資產,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拓寬農民和種養大戶、合作社、家庭農場、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集約化經營融資渠道,解決農村融資擔保難問題,擴大農村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強化農村金融服務,進一步加大金融對“三農”經濟的支持力度,切實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
三、抵押貸款原則、條件、對象
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流轉經營權作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為合作銀行)向符合條件的承包農戶或農業經營主體(以下統稱為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一)合作銀行的選擇。凡是經許可在海原縣轄區范圍內設有營業網點開展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愿意按照本方案相關要求開展信貸業務的,經與海原縣農業農村局簽訂合作協議后,均可作為合作銀行開展海原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
(二)貸款原則。堅持“依法有序、辦理自愿、風險自負、收益自理”的原則。
(三)貸款用途。主要用于土地開發整理、農田水利、路網、大棚、圈舍等基礎設施建設維修,農業生產工具、生產資料采購、新產品新技術的引進以及農業生產經營、銷售等。
(四)抵押貸款條件。
1.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農戶以其土地經營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1.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是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耕地、種植園地、養殖場、養殖水面等農用地;
1.3有海原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承包土地經營權證,未列入征地范圍;
1.4承包農戶已就抵押事宜向發包方備案。
2.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土地流轉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以其流轉經營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2.1農業經營主體資信良好,具備農業生產經驗和經營管理能力;
2.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是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耕地、種植園地、養殖場、養殖水面等農用地;
2.3有海原縣人民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未列入征地范圍;同時提供保證人、設施設備、有價證券等其他擔保;
2.4與承包農戶或者經承包農戶書面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簽訂了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并已按流轉合同確定的方式支付土地租金;
2.5承包方農戶同意土地經營權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轉,并已就抵押事宜向發包方備案;
(五)貸款對象。貸款對象為海原縣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的經濟組織。
(六)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1.貸款額度。申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額度不超過合作銀行認定的流轉土地經營權抵押評估價值的60%,為避免抵押物價值減少而影響貸款處置,可追加其他擔保方式。
2.貸款期限。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期限根據農產品生產周期和流轉土地有效期限綜合確定,貸款合同期限原則上應早于承包經營期限。根據地上附著物生長收獲期確定貸款期限,貸款周期一般在1年以內,最長不超過3年。
3.貸款利率。按照金融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七)抵押物價值評估。抵押物評估價值計算公式為:評估價值=當地土地流轉平均價格×剩余承包期限;可參考《海原縣農村土地流轉基準價格指導意見》進行評估。
(八)抵押登記。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工作由海原縣農村產權流轉服務中心負責登記受理。已流轉的土地,原承包方不得以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已抵押貸款的土地,未經抵押方允許不得進行流轉。
四、抵押貸款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借款人向村級農村產權流轉服務窗口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申請,領取《海原縣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審批表》,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也可直接到合作銀行,根據個人需求在銀行工作人員指導下,通過網上如實填寫抵押貸款申請表。
(二)審核。村委會(村級農村產權流轉服務窗口)、鄉鎮農村產權流轉服務站對其產權手續合法性、有無糾紛、抵押、流轉等情況進行初審,經核實后簽署意見并提交海原縣農村產權流轉服務中心進行審核。經海原縣農村產權流轉服務中心與合作銀行業務人員聯合審核無異議后,交由合作銀行進行審批放貸。
(三)評估。承包土地經營權貸款產權價值,以海原縣當年土地流轉基準指導價乘以該土地法定承包剩余年限的60%作為放貸的基準參考價,合作銀行在該基準參考價的基礎上與貸款人協商確定貸款額。最終確定的貸款額上下浮動不得超過基準參考價的10%。
(四)抵押登記。合作銀行放貸審批完成后,對計劃放貸的借款人放貸情況交由鄉鎮農村產權流轉服務站在土地所在村隊進行公示,經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海原縣農村產權流轉服務中心進行抵押登記。
(五)放貸。登記后,由合作銀行給借款人放貸。
(六)注銷登記。在結清貸款本息情形下,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應在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五、抵押貸款管理與抵押物處置
(一)風險評估。合作銀行要采取有效方式對借款人的信用及抵押物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對抵押物價值發生較大變化的,如造成貸款風險要及時追加其他抵押物,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二)抵押物處置。當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合作銀行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應及時采取多種方式依法處置抵押物。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情況下,可將其抵押的經營權流轉,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無法流轉的,所在鄉鎮及村委會要采取措施進行處置;當合作銀行與借款人不能通過協調處置抵押的承包土地經營權時,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三)貸款管理。海原縣農村產權流轉服務中心接到合作銀行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管理的書面通知后,要積極配合,在借款人債務未清償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處置申請。因處置抵押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而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土地使用者,只擁有流轉期間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且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權利。流轉期滿后,無條件返還原承包方農戶。
六、抵押貸款風險防范
(一)海原縣財政局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1000萬元,用于化解防范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合作銀行發放貸款總規模不得低于風險基金的10倍。
(二)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對抵押貸款資金本息的實際損失,海原縣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基金與合作銀行按8:2的比例承擔風險。
(三)借款人信用惡化時,海原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要加強與合作銀行的合作,及時采取防范措施。風險基金代償后,海原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與合作銀行要積極配合,全力追償債務。
七、實施步驟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分四個階段實施:
(一)準備階段(2022年4月-6月)。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前的各項籌備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海原縣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完成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制定并公布海原縣農村土地流轉指導基準價格;與合作銀行共同制定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管理辦法等行業規范,簡化業務辦理程序;設置宣傳窗口,做好社會各個層面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2年7月-9月)。海原縣各相關部門、鄉鎮及合作銀行共同配合,做好聯系對接、入戶調查等工作,在各鄉鎮、村選擇條件成熟的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放抵押貸款業務。
(三)規范完善階段(2022年10月-11月)。建立健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政策制度,規范完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運作模式,切實做好貸后管理工作,防范貸款風險。
(四)總結推廣階段(2022年12月以后)。對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即對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機制、農村產權流轉體系、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基金設立、發放抵押貸款在資金規模、投向、使用、滿足信貸需求等方面進行總結、完善,并進行全面推廣。
八、工作措施
(一)以點帶面,逐步推廣。根據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情況,選擇西安鎮、史店鄉為試點,以點帶面,穩步推進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海原縣全面推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工作。
(二)制定制度,規范登記。討論制定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登記鑒證制度,產權抵押貸款、產權流轉辦事流程,規范抵押登記手續。合作銀行要制定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等配套措施,規范貸款行為。
(三)協商互信,評估價值。產權價值評估在規定的范圍內可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按照市場價值評估或者雙方認可的價值內部自行評估,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啟動平臺,履行職能。海原縣農業農村局按照要求啟動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平臺,履行農村產權流轉服務職能,并逐步實現聯網,為農村產權流轉服務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
(五)建立機制,防范風險。建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防范機制,設立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規范抵押物處置程序,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要積極協助合作銀行對抵押物進行處置。鼓勵農戶和流轉土地經營主體參加農業保險和人身傷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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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原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價值評估基準參考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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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原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貸款價值評估基準參考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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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價值評估,為抵押貸款提供科學合理的價值評估依據,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現就海原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基準指導價提出如下意見。
一、區域劃分
一類區域:三河鎮、高崖鄉、李旺鎮、七營鎮等鄉鎮揚黃灌區。
二類區域:海城鎮、鄭旗鄉、西安鎮、樹臺鄉、關橋鄉等鄉鎮庫井灌溉地。
三類區域:全縣各鄉鎮川臺壩地和山坡地。
二、確定依據
主要依據海原縣鄉鎮立地條件、耕作制度、物價因素、2020-2022年主要農作物生產成本、經濟效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確定基準參考價格。
三、價格標準
根據區域劃分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基準參考價。其中:一類區域每畝550元,二類區域每畝450元,三類區域每畝200元。
四、其他事宜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基準指導價僅作為抵押貸款參考價,不作為土地流轉價格。
????2.基準指導價可根據每個流轉周期物價因素在上一周期的基礎上上浮5-8%。流轉經營權證抵押貸款參照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基準指導價格執行。